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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p>被保险人遭受您与本公司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电梯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法定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所列伤残条目,本公司根据该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并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p> | |
老年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 | <p>如您与本公司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老年意外伤害骨折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意外伤害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老年意外伤害骨折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表所列给付比例给付“老年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p>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p>被保险人遭受您与本公司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电梯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法定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累计给付的该项保险 责任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除本主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电梯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法定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按前述条款分别计算并给付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p>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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