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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养老年金 | <p>(1)自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养老年金;</p><p> </p><p>(2)自合同首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月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5%给付养老年金</p> | |
身故保险金 | <p>(1)被保险人在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p><p> </p><p>(2)被保险人在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p> |
投保年龄:28天~64周岁
保障期间:终身
缴费周期:趸交/3/5/10/15/20年交
投保职业:1-6类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一系列有关通知,要求强化管理促进人身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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